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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乌苏市义务教育学校2024年7月1日开始报名

    2023-06-21 19:49:19发布,长期有效,30923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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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自治区《关于进一步做好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新教厅办〔2024〕6号)文件精神,健全公平入学长效机制,助推“双减”政策落地见效,营造促进学生健康成长的良好生态,结合乌苏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及有关文件精神,规范招生入学秩序,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切实提高人民群众对教育的获得感和满意度。

二、组织机构

为加强对全市中小学招生工作的领导,使我市义务教育招生工作稳妥、有序、顺利地进行,经研究决定成立乌苏市教科系统义务教育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见附件。

三、招生工作原则

依法招生、免试就近、公平公正公开。

四、招生工作实施程序

(一)报名时间

2024年7月1日至7月15日。

(二)报名地点

各学校报名接待处。

(三)报名对象

(1)一年级:年满六周岁(2017年8月31日及以前出生)。

(2)七年级:乌苏市辖区小学六年级毕业生、自治区分配的内初班学生、辖区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

(四)生源认定

非寄宿类的适龄儿童少年和父母或监护人(双方或一方)在城区内实际居住。在划定学位区域内学校必须全部接收“户居一致类”、“优待类”以及“随迁类”的儿童少年,其他类型的儿童少年由学校自主招生。“寄宿类”按照分配到相应学校就读。

(1)房户居一致类:

满足以下条件的以居住地址为准分配学位:一是适龄儿童少年与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一个户口簿上(或不在同一户口簿上,能提供其他材料证明相互关系的);二是户主(监护人)和房屋产权证(购房合同或公租房合同)权属人相同;三是适龄儿童少年与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实际居住地址与房屋产权证(购房合同或公租房合同)地址一致。

(2)优待类:

满足以下条件的以居住地址为准分配学位(符合其一即可):符合《自治区军人子女义务教育优待工作细化实施方案》新教厅【2024】5号规定的对象、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子女、引进高层次人才子女、援疆干部子女、内调干部人员子女。

(3)随迁类:

满足以下条件的以居住地址为准分配学位:适龄儿童少年与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城市,到本辖区居住半年以上,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

(4)其他类:

适龄儿童少年与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城区租赁房屋居住(需在入学前6个月)、借亲人房产居住的,以居住地址为准统筹城区学位情况相对就近入学,为择校临时租房居住的学校可不接收其入学申请。

(5)寄宿类(仅初中):

所在乡镇无中学,城区无稳定住所,按照分配在城区初中学校寄宿就读。

(五)报名需携带的证件

(1)户籍:提供适龄儿童少年和法定监护人的户口簿;

(2)房屋:产权证(公租房合同)或购房合同及全款发票;

(3)居住:乌苏政务中的快易出行现场截图;随迁类需提供到本辖区居住半年以上的证明。

(4)其他:随迁类需提供合法稳定就业证明;优待类需提供相应所属类别的证明;

(六)报名须知

监护人按照规定时间进行报名登记和报到注册。报名时需携带相应材料前往所在区域学校进行报名登记,由学校进行资料验证和审核,并在学校公示栏公布录取名单。

五、招生工作流程

公布招生方案及区域→到报名处提交材料→学校审核学位申请资格→统筹学位→公布名单→新生报到。(具体见流程图附件)

六、招生工作要求

(一)依法依规招生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国家法律规定,全面落实《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招生工作意见(试行)》(新教规[2020]2号)等文件,切实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原则上要保障小学入学年龄满足“两个一致”要求,即:同一县(市)内小学入学年龄保持一致、随迁子女与本地户籍学生入学年龄保持一致,且入学年龄最迟不超过7周岁。

(二)免试就近入学

免试就近入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确立的基本入学制度,所有学校都要严格并全面落实义务教育免试入学规定。按照“学校划片招生,生源就近入学”的目标要求,小学入学采取登记入学,初中入学采取登记及对口直升相结合的方式入学。严格控制班额,起始年级不得新增大班额,原则上小学每班不超过45人,初中每班不超过50人。

(三)公平公正公开

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招生工作原则,按照《义务教育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要求,主动向社会公布招生信息,接受群众监督。做好招生入学政策的宣传引导,及时回应群众关切。于每年9月10日前,向社会公布当年辖区内义务教育学校招生结果。

(四)报名信息采集

各学校要按照材料非必要不提供、信息非必要不采集原则,从学生入学之日起1个月内按要求采集学生信息。应当采集学生基本信息、家庭住址及家长姓名、联系方式等必要信息,严禁采集学生家长职务和收入信息,不得随意反复采集学生相关信息。

(五)有序招生录取

片区内登记报名人数少于学校招生计划的,学校应全部录取;超过学校招生计划的,按照已明确的规则录取,其余未录取学生由学校统计报市教科局,统一协调到相邻片区入学。鼓励各学校积极探索“多孩同校”政策,帮助家长解决多地接送孩子难题。

(六)做好控辍保学工作

各学校要主动联系所在乡镇街道、村队社区,做好联控联保。认真做好失学辍学学生的劝返、登记和书面报告等,建立完善控辍保学工作台账,防止因贫、因病辍学。做好随迁子女、残疾儿童、贫困家庭儿童和农村留守儿童的入学工作,加强教育关爱与帮扶,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平等接受义务教育。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原因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和市教科局批准,方可延缓入学。对父母(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或造成辍学,情节严重或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七)保障随迁子女入学

各学校要按照《关于做好乌苏市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就学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接收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义务教育阶段随迁子女入学,按规定办理入学手续,建立健全各类档案。混合编班,统一管理,维护随迁子女的正当权益,在奖励、评优、加入少先队和共青团、参加校内外活动、参加中考等方面与当地常住户口学生同等对待。对确须回户籍地参加中考的随迁子女,要保障其能在户籍地顺利参加中考。

(八)保障残疾儿童少年就近就便入学

各学校应当接收具有学习能力的残疾学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并为其学习、康复提供帮助;对不能随班就读的残疾儿童通过送教上门等方式接受教育,并纳入学籍系统。对于入学安置有争议的,由特殊教育专家委员会,对其接受义务教育的能力进行评估认定,提出入学安置意见,明确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方式和具体就读(送教)学校。建立“一人一案”,做好资料的随时收集归档及有效管理。

(九)加强学籍管理

规范学籍管理,严格执行“籍随人走、人籍一致”规定,从学生入学之日起1个月内为学生建立学籍档案。学生转学后,原来已有学籍的,接收学校要通过学籍系统为学生转接学籍;原来没有学籍的,要及时为学生注册学籍。严禁出现人籍分离、空挂学籍、学籍造假等现象。做好兵地学籍转接工作,认真落实《乌苏市关于进一步优化兵地义务教育学校学籍转接工作的通知》,简化入学流程,实行网上办理,缩短审核时间,提高办理效率,不得人为设置障碍,影响转学进程。对兵地有转学需求的学生,要认真做好登记汇总,及时报送。

(十)实行均衡编班

义务教育学校实行均衡编班,严禁设立任何名义的重点班、快慢班,严格按照标准班额以及性别、民族比例相对均衡原则编班;不得按学生成绩进行编班,不得为编班进行任何形式的考试或测试;均衡配置各班师资力量。各学校要成立均衡编班领导小组,制定均衡编班实施方案,坚持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公开电脑随机分班。

(十一)加强政策宣传力度

各学校要加强舆论宣传引导,解读招生入学政策,宣传促进教育公平的具体举措,引导广大家长充分认识就近入学对于学生健康成长的价值和意义,在全社会营造正确的义务教育质量评价观、学生成长观。引导家长树立科学教育观念,摒弃唯分数、唯升学的功利化倾向,避免盲目跟风择校,为做好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营造良好氛围。

(十二)严肃执纪问责

各学校要严格按上述程序操作,对于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学校,视情节轻重给予约谈、通报批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届时,教科局将选派工作组对招生工作进行督查。招生结束后总结材料于9月15日前报教科局基础教育中心一室备案。

塔城地区教育局监督举报电话:0901-6222325

乌苏市教科局监督举报电话:0992-8520655,0992-8520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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